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0,員小,48,2021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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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員小字第48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朱若喬
被 告 江元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前向訴外人瀚騰有限公司(下稱瀚騰公司)購買「百年琴瑟」商品,商品內容為婚友介紹服務,被告並向原告申請購物分期付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00元,分期付款期數為24期,每月為一期繳納3,000元。

詎被告僅繳納7期即未再繳款,餘款51,000元迄今仍未給付,依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第6條及第8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一次繳清剩餘款項。

㈡原告並不是婚友社,原告只提供分期付款,其與原告之法律關係不同於原告與婚友社所成立之契約關係,如被告受有損失,應向婚友社請求賠償,與原告無關。

㈢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與婚友社訂立契約時即已告知:被告因礙於工作時間限制,無法參加的婚友社在星期假日舉辦之活動,請婚友社另選擇被告休假時間安排媒合,經婚友社同意後方簽立契約,惟婚友社迄今已7個月都沒有介紹任何對象給被告,沒有提供任何一次服務,經被告前幾個月向婚友社申訴,婚友社不是藉故推託就是置之不理,被告已繳納7期價金,業已終止與婚友社之服務契約,並拒絕給付其餘價金。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被告前向瀚騰公司購買「百年琴瑟」商品,商品內容為婚友介紹服務,被告並向原告申請購物分期付款,金額為72,000元,分期付款期數為24期,每月為一期繳納3,000元,被告僅繳納7期,餘款51,000元並未繳納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還款明細表影本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㈡原告主張其對於瀚騰公司有無提供被告婚友介紹服務均不知悉,惟原告、被告間之分期付款契約與被告、瀚騰公司間商品買賣契約係各自獨立之法律關係,瀚騰公司未提供被告婚友介紹服務,被告應向瀚騰公司請求賠償,與原告無涉等語。

經查:⒈被告辯稱自購買上開商品服務後,連續繳納7期分期付款款項,然瀚騰公司從未提供婚友介紹服務,因被告一般周休二日均須工作,自繳款第3個月起,將自己平日排休班表交付瀚騰公司,希望休假時間安排婚友介紹服務,惟瀚騰公司始終以安排不到合適對象為由未予介紹等情,業經被告提出彰化縣政府109年9月2日府法消字第1090316101號消費爭議回覆函在卷可憑。

經查,依一般經驗法則與社會常情論,被告受條件限制,瀚騰公司一時安排不到合適對象實屬常態,惟自繳款時起7個月時間非短,均無平時可約見之對象則匪夷所思,果如上述情形,瀚騰公司亦應簽約前告知並於契約上註明,方無過失責任,如簽約前被告告知及要求事項,瀚騰公司均承諾,事後又無法按承諾事項辦理,為契約不履行,被告有權請求解除買賣契約並請求返還價金。

是本院認瀚騰公司未依約履行契約,應負擔契約責任。

⒉按民法第299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

所謂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不以狹義之抗辯權為限,應廣泛包括凡足以阻止或排斥債權之成立、存續或行使之事由在內,且兼指實體法上及訴訟法上之抗辯權而言,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363號判決意旨足參。

⒊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之分期付款契約暨被告與瀚騰公司間商品服務買賣契約各自獨立云云。

次查,兩造間訂立分期付款契約之約定事項第1點內容載明:「申請人(指被告)及其連帶保證人於簽約時已充分瞭解並同意,特約商(指瀚騰公司)得將請求支付分期價款之權利及依本契約規定所得享受之其他一切權利與利益(含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讓與】第一國際資融(股)公司(指原告)或其指定之債權受讓人,並同意第一國際資融(股)公司代為管理帳務,不另為書面通知。」

等字樣,足證原告係自瀚騰公司受讓其對被告之債權,依上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告得對抗讓與人瀚騰公司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即原告,而被告以瀚騰公司債務不履行為由,請求解除商品服務買賣契約之一切抗辯,均得對抗受讓人即原告之請求。

從而,原告上開主張,委無足採。

四、原告依分期付款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萬1,000元及自109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8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件訴訟費用1,0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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