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0,員小,57,2021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員小字第5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賴忠
林銘章
被 告 賴尚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一○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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