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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員小字第6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楊鴻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7,105元,及其中58,477元自民國95年2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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