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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REQUIMIN MARICEL CAPILI(瑪瑞索)
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亞通人力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110年度員補字第598號),已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許法律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審查表、審查決定通知書為證。
又經本院調閱本院110年度員補字第598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卷宗,核其訴訟亦非顯無理由,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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