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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簡字第124號
原 告 昭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森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林搬武之母林金是否仍生存,並提出其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二、查報詹文彬是否有直系血親卑親屬,並陳報相關資料,如: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劉江招治(即江昭治)之配偶胡柴、劉添壽、詹欉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四、查報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上登記次序0001、0006所載之詹謀是否為同一人,並請提出其等之全部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五、本件共有人之繼承人有已死亡者,原告應儘速依本院110年4月30日之函文補正,提出管轄法院出具之該死亡者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正確之被告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正確、適當之訴之聲明。
六、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正確之被告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正確、適當之訴之聲明),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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