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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簡字第124號
原 告 昭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彬
被 告 許秋薰(即林益雄之承受訴訟人)
林晏安(即林益雄之承受訴訟人)
林晏旬(即林益雄之承受訴訟人)
林晏如(即林益雄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許秋薰、林晏安、林晏旬、林晏如為被告林益雄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
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8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益雄於起訴後之民國110年1月8日死亡,繼承人為其配偶許秋薰、其女林晏安、林晏旬、林晏如,此有林益雄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附卷可稽(院卷一第331、501、院卷三第511頁),然兩造迄今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等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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