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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簡字第144號
原 告 元太畜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志賢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複 代理人 曾微茹
被 告 三珍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周莉玲
被 告 東勢肉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游世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晃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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