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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簡字第146號
原 告 張嘉文
盧寶麗
被 告 石圓禪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紘璋
訴訟代理人 陳佩儀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0年12月1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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