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0,員簡,167,2021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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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簡字第16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刑志凱
被 告 黃琇鈺

胡珮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如附表「更正前之內容」欄所示部分,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錯誤,爰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附表:
原判決應更正之處 更正前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1 案由欄 110年3月16日 110年8月3日 2 事實及理由欄二、第4、5行 許琇鈺 黃琇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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