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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簡字第262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蔡坤儒
被 告 林明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因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0年12月7日上午10時25分在員林簡易庭第23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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