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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簡字第264號
原 告 林榮基
被 告 陳和成
丁鴻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振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上午12時10分在本院第23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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