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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簡字第296號
原 告 徐世炘
上列原告與被告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狀列周以明為被告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嗣已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原告應補正被告之現任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身份證字號、住居所資料。
二、提出被告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被告正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應附繕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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