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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簡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健成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婉俞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3,7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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