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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112號
原 告 陳治浤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後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0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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