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0,員補,320,2021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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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32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秀琴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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