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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328號
原 告 侯居正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凌靜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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