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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372號
原 告 巫文章
被 告 巫有慶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29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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