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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387號
原 告 黃錫圭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清龍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6,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30元。
二、就被告所提出之民事異議狀提出主張或陳述,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 簡燕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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