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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448號
原 告 徐嘉和
徐陳桂枝
訴訟代理人 聶嘉嘉律師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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