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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483號
原 告 洪苡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敘明請求金額之詳細計算式(即如何得出150,000元)。併請敘明其中請求醫藥費、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各為多少,及各項請求之詳細計算式(即如何得出醫藥費、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各為若干元)。
三、就工作損失部分,應提出需休養之診斷證明書、因本件事故請假、遭扣薪之證明,如:請假資料、事故前後3個月之薪資單或薪資轉帳資料等。
四、如欲請求精神慰撫金,應陳報原告之學經歷、工作、家庭、財產狀況。
五、敘明提起本件訴訟之法律依據(即請求權基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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