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0,員補,528,20211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528號
原 告 黃永承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胡芯惠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5,35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