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0,員補,554,2021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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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554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全部「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權利人姓名、年籍等資料請勿遮隱)。

二、提出系爭土地之使用分區證明書。

三、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乙○○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於法不合,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乙○○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等資料,以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敘明欲請求被告乙○○拆除建物之範圍為何,是否為附件一所示之停車棚、及停車棚旁之房屋、遮雨棚?如請求拆除範圍包含房屋,應陳報該房屋之門牌號碼,以及提出該房屋之全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權利人姓名、年籍等資料請勿遮隱)。

並具狀補正完整之訴之聲明,應以書狀具體表明,並陳報其大略面積。

五、請陳報請求被告彰化縣政府、彰化縣永靖鄉公所刨除柏油路面之大略面積,並應提出被告彰化縣政府、彰化縣永靖鄉公所就該柏油路面有事實上處分權之相關證據資料,以及具狀補正完整之訴之聲明。

六、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刨除柏油路,主張被告彰化縣政府等2人就此負連帶債務之法律依據。

七、提出地籍圖,並以地籍圖繪製欲請求拆除、刨除範圍坐落之大略位置。

八、依上開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補正正確之被告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完整訴之聲明、請求之法律依據),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及證物資料之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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