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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55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奕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4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限原告如數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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