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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62號
原 告 歐仲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銓祐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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