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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司調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間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97,77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本件,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聲請費,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個人全部,他項權利部分資料均揭示)。
二、提出全體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已死亡者,請提出其除 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以上 如有未成年人,並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 以上戶籍謄本之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請均 勿省略)。
三、按相對人人數提出聲請調解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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