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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員小字第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莊碧雯
被 告 洪慧雯即洪金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9,487元,及自民國96年1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8%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暨自96年2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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