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員小字第19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ZZZZ; &ZZZZ; 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珮瑛 住○○市○○區○○○路000○000○000 號被 告 賴冠宏 原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