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1,員小,326,202210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員小字第32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凱
訴訟代理人 王智民
被 告 洪曉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5,758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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