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1,員小,384,202212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員小字第384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屈錫田
被 告 黃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669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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