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1,員小,412,202301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員小字第412號
原 告 黄宥錩
訴訟代理人 黃朝順
被 告 西吉(SIGIT HARYON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零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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