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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員小字第429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李秀花
被 告 戴嘉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零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壹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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