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員小字第454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李家瑋
被 告 張家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5,775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6,28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000元,餘由原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