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1,員小,463,2022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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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小字第463號
原 告 許紫晴

被 告 陳國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另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11年9月3日錯誤匯款新臺幣(下同)3萬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故請求調取該帳戶之申請人資料,並請求該申請人返還3萬元等語,而依前揭銀行函所示(見本院卷第29頁),該申請人即為被告;

又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見本院卷第35頁),被告之住所現在苗栗縣,則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苗栗縣所轄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故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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