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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陳建璋
相 對 人 周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111年度員補字第454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業據聲請人提出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調取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互核相符,堪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又經本院調閱本院111年度員補字第454號清償借款事件卷宗,核其訴訟亦非顯無理由,是聲請人之聲請,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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