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1,員簡,143,2023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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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簡字第1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石金能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石森桂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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