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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簡字第180號
原 告 詹家政
被 告 張百祿
張如欽
張雅婷
兼上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陳美汝
被 告 張益源
張元耀(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補正下列事項。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被告張元耀於本件訴訟繫屬時死亡,其法定第1順位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尚待原告查報是否有其他繼承人並聲明承受訴訟,故應再開辯論。
三、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個月內查明張元耀(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全體繼承人,並提出張元耀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同時聲明承受訴訟。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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