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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簡字第225號
原 告 翁政德
被 告 陳惠貞(即黃金鑾之承受訴訟人)
兼訴訟代理
人 陳彥彬(即黃金鑾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整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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