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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簡字第2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國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間請求拆屋還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8,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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