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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簡字第227號
原 告 鄞秉松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被 告 趙守矩
趙玉枝
李志勝即李陳粉之繼承人
李雪美即李陳粉之繼承人
黃李足即李陳粉之繼承人
陳忠斗
受告知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林岳樺
受告知人 彰化縣溪湖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金源
本件被告黃李足於民國112年2月16日死亡,繼承人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2年3月29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
另原告應於112年3月25日前向本院陳報黃李足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及承受訴訟之聲明,不再通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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