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簡字第230號
原 告 謝正義
被 告 陳庭凱 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即新北&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
陳思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程式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