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1,員簡,245,2022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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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簡字第245號
原 告 彰化縣大村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游盛
訴訟代理人 張哲郎
賴素媛
被 告 施彌坤

游期閎


張淑玲

林侑瑋


黃賴素梅



盧紹承

王沛潔

陳坪廣

楊財源



賴誌豪


陳筱韻


呂小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役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員林簡易庭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役權登記事件,前經辯論終結,但因程式不合法,故為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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