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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簡字第245號
原 告 彰化縣大村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游盛
訴訟代理人 張哲郎
賴素媛
被 告 施彌坤
游期閎
張淑玲
林侑瑋
黃賴素梅
盧紹承
王沛潔
陳坪廣
楊財源
賴誌豪
陳筱韻
呂小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役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員林簡易庭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役權登記事件,前經辯論終結,但因程式不合法,故為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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