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1,員簡,265,202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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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簡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顯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春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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