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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簡字第3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漸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弘明製革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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