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1,員簡,380,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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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簡字第38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陳尹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大肚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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