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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簡調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楊哲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柏諺間請求履行和解內容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於民事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載明新臺幣(下同)22萬元,惟於訴之聲明並未明確記載請求金額為何?聲請人應補正訴之聲明請求之金額。
二、聲請人所提出之切結書,乙方欄位除聲請人楊哲瑋之簽名外,何以另有「徐金妙」之簽名?另聲請人所提出之聲明書,乙方欄位僅有「徐金妙」之簽名,而無聲請人楊哲瑋之簽名?聲請人應敘明徐金妙於本件之法律關係為何。
三、聲請人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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