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1,員簡調,50,2022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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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簡調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謝秀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議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於民事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載明新臺幣(下同)357,850元,惟於訴之聲明並記載請求金額為何?另於事實及理由欄內,雖記載車禍經過,但就請求賠償之項目及金額均未記載,且於附件亦未提出證物,聲請求應補正訴之聲明、請求項目,並提出所引用之證物。

二、聲請人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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