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簡調字第67號
原 告 吳金板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萬頂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黃萬頂已於民國111年4月14日死亡,原告應提出黃萬頂(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及具狀聲明由被告黃萬頂之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並參酌民法第759條之規定,補正適當、正確之訴之聲明。
如黃萬頂之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即屬無繼承人之情形,原告應具狀補正其遺產管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
二、如黃萬頂之繼承人中有已死亡者,應提出該死亡者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及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適當、正確之訴之聲明。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聲明承受訴訟狀、補正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