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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128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葉紹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明德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3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就下列事項提出準備書狀(繕本逕寄被告,註明於書狀,並向本院陳報回執):
(一)敘明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起算日之依據。
(二)僅提出流水帳務明細查詢畫面,難認已提出供證明或釋明原因事實所用之證據,請提出完整交易往來明細(含歷次借款金額、還款金額、累計情形等,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應分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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