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1,員補,197,2022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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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197號
原 告 陳金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殿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48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1278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姓名、年籍資料均請勿遮隱)。

三、提出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原告應自行核對當事人戶籍謄本,如有更名、遷址之情形,應於書狀更正之。

四、系爭1277、1278地號土地之共有人如有發生繼承情形,應提出該共有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及應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及補正適當、正確之聲明。

五、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不得分割共有物。

原告應就所查證資料審酌是否有一併請求迄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之必要,並補正適當、正確之聲明。

六、陳報系爭1277、1278地號土地目前使用現況、其上有無地上物及現使用人(如有建物,請提出其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或房屋稅籍資料)、聯外道路名稱、寬度、坐落位置(請以彩色照片及地籍圖繪製坐落之大略位置方式查報)。

七、原告於起訴狀第4頁記載訴請本院將系爭1277、1278地號土地分配予原告,其餘未分配土地之共有人則(由原告)以金錢補償之等語,則就金錢補償之計算,請陳報其標準及依據,或陳報3家鑑價單位以供本院選任囑託鑑定。

八、原告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正確、完備之起訴狀(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全體當事人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利寄送被告。

九、原告應將補正後之訴狀(含附表)電子檔,利用司法院電子檔案交換平台上傳本院(【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網址:https://efiling.judicial.gov.tw/或由本院網站→便民服務→電子檔案上傳區登入後上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附表:
面積 (平方公尺) 起訴時即民國111年4月公告現值 原告 應有部分 原告應有部分現值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29.79 4,200元 40分之36 4,200×29.79÷40×36=112,606元 20.29 3,053 40分之18 3,053×20.29÷40×18=27,875元 訴訟標的價額:112,606+27,875=140,481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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