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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26號
原 告 高伶昀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泓瑋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BCY-9886車主/駕駛」,請敘明被告BCY-9886車主/駕駛為何人,並補正該被告之姓名、住居所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原告係請求被告等人如何給付請求金額(共同、連帶或其他)?如係請求連帶給付,應更正訴之聲明,並敘明依何法律關係向被告等請求。
三、本件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或向警方報案之相關資料。
四、提出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之行照影本。
原告如非系爭車輛之所有人,應敘明請求權基礎為何,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
五、系爭車輛修理之發票或收據(須蓋店章)。
六、系爭車輛修理費用其中工資、零件分別為何?(請分項列明)
七、零件部分折舊後之金額為何(提出計算式),並斟酌是否據以變更訴之聲明。
八、就本件事故肇責比例表示意見。
九、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曾經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十、按上開補正事項,以補正狀檢附補正後之起訴狀正本,並依被告人數附具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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